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

“黃光裕獄中辦公”為何被疑是特權?

“黃光裕獄中辦公”為何被疑是特權?


據10月3日《中國廣播網》報道,黃光裕目前依然羈押在看守所里,尚未移送監獄服刑,在熱鬧的國美電器的管理層之爭中,黃光裕雖然失去人身自由,卻依然可以在看守所行使股權、簽署公司文件,指點江山。輿論稱其為黃光裕獄中辦公。

這顯然會突破許多人的常識,因為在人們的心目中,吃官司就失去了自由,還沒有看見過哪個囚犯能在監獄里運籌帷幄、叱詫風云。就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王海虹也表示,以往,在押犯人企業家在看守所內簽署文件肯定是不行的。所以,被刑罰的黃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股權,是企業家享有的特權,還是合法行使權利?被羈押的當事人究竟有哪些權利等問題成為了輿論熱議的焦點。

但是,根據相關法學人士的解讀,這個問題似乎并不復雜,看似在看守所中行使民事權利,黃光裕案是開了先河,但和既定的司法精神并不相悖。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說,罪犯雖然因其違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,但他們仍是國家的公民,其作為公民的資格并未被剝奪,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,也要承擔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。黃光裕雖然涉案,但他的股東權與國美所有其他股東權是平等的,不會因案涉刑事犯罪而有所降低。這就是說,犯人也是公民,坐牢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,剝奪其政治權利,其作為公民的民事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。這些本不是有了黃光裕案后的司法補充,而是一直涵蓋在現行的司法精神里的。

既然這樣,為什么黃光裕獄中辦公被疑是特權?就是因為黃光裕獲得的待遇大大超出了人們常識中的犯人的待遇。如果說黃光裕獲得的是正常的待遇,那么絕大多數其他犯人的應有權利是不是被剝奪了?公民權利的大小,不是因其財富的多少來衡量的,而對這些權利的保障同樣是法律的義務。而當一個巨富鋃鐺入獄時才重拾這些法律概念,就不得不讓人把正常的權利當成了特權。黃光裕行使了一個犯人的正當民事權利,但在許多犯人無法行使這些正當民事權利時,更在還有許多犯人在看守所內甚至連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的情況下,這樣的反差,正好擊中了民眾痛感,黃光裕獄中辦公勢必被推上輿論的焦點,讓司法的現實面臨尷尬。這尷尬來自對黃光裕獄中辦公司法解釋上的難以兩全,因為真正的問題并非黃光裕搞特權,而是太多人的正當權利沒有得到保障。

其實,類似法律概念上的模糊和偏差也是許多社會矛盾的根源,就像拆遷引起的惡性事件,都是因為無視法律引發的,以至于讓拆遷部門和被拆遷戶都失去了法律的準繩,把某些政府行為弄得像自由市場的交易,交織了惡性壓價和討價還價,而因交易一方是絕對強勢,悲劇就上演了。這當然是題外話,不過,黃光裕獄中辦公引發的對法律常識的溫習,將無疑是法治進步的標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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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彩分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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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彩觀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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